摘要
国发[2006]20号文指出:“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随着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并可在离岸金融业务进行改革试验,有关天津市多年来能否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问题研究已画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