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我国乃至全球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严峻性,针对输血风险的客观存在(病毒存在的窗口期、血液检测试剂的漏检率),医学实践证明,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仍会有传染艾滋病、丙肝等病毒的可能。这是因为,第一,献血者感染了病毒,在感染早期血液中病毒的标志物难以检测出(医学上称为窗口期),而这时血液已经具有传染性;第二,目前检测试剂的敏感度达不到百分之百。因此,即使血站、医院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受血的患者仍有感染上艾滋病的可能。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输血治疗本身带有极大风险,对于因风险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完全归由卫生机构承担。针对输血感染的危害性、不确定性和公众性等特点,应适时建立保险机制,转嫁输血风险。
出处
《西北医学教育》
2007年第5期808-809,共2页
Northwest Medic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