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档案法规中,档案公布权的设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信息流通与传播的法律依据,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也与档案法规部门立法的现实分不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转变,档案公布权的设立越来越不适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发展的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档案公布权的设置存在主体错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等严重缺陷;在实践中,许多档案公布主体即档案馆与有关机关缺乏档案公布的激励机制与客观条件,难以很好地履行档案公布的职责,
出处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36-38,共3页
Beiji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