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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丧失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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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把"提单是物权凭证"作为国际惯例接受,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因此,在我国,提单的物权效力是被承认的。
作者 程斌
出处 《中国海关》 2007年第10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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