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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丧失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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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把"提单是物权凭证"作为国际惯例接受,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因此,在我国,提单的物权效力是被承认的。
作者
程斌
出处
《中国海关》
2007年第10期26-27,共2页
关键词
物权效力
丧失
货物交付
国际惯例
物权凭证
民法理论
提单
院长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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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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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3):18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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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
2007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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