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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浙劳社老[200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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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做好我省原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出处 《浙江人事》 2007年第A02期240-2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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