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成文法的国度,法官的工作就是按图索骥,依照既定法律、法规断案,但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中一定的事件不一定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法官此时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能否赋予法官根据法律精神解释法律、创设可适用的规则据实断案的权力,即法官能否在一定条件下造法并予以适用,一直是实务界及学界关注的问题。文章试图从必要性及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对当下中国法官造法问题进行理性的探讨。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10期156-159,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