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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转”,土地使用权到底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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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佳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与赵某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市的A地块以2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约定赵某7日内交付转让款200万元,佳业公司于12月20日前将土地交付赵某,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一方违约则支付10%的违约金。赵某依约于11月7日支付转让金200万元。
作者 杨晓峰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07年第10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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