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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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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村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林木作价承包给刘某等12户农户经营管理。刘某承包林地0.16公顷、林木147棵。合同载明,林木需要更新。同年11月1日,刘某找到村民委员会主任问及林木采伐的有关事宜,村委主任明确表示林木更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表示次日由村民委员会派人去林业局为其联系。11月2日,刘某再次去村民委员会催问采伐树木事宜,村委主任说,按承包合同办事。
作者 林律师
出处 《湖南林业》 2007年第10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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