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程序以拯救困境企业并使各利害相关方实现共赢为目的,但其成本和风险最终是由债权人承担的。自1978年美国破产法颁行以来,其宽松的制度设计导致重整程序被债务人滥用的问题,一直为各方所批评。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题为《2005年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的破产法修正案,咐重整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力图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其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国立法关注和借鉴。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S期103-10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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