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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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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权利划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因其前提是“建筑物内”,因此这里的专有权从房屋面积角度表述系指业主对所购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与其他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由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分隔开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
作者 王丽娟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7年第9期39-39,共1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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