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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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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作者 伍青萍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9X期53-55,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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