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中的社会救助,指的是民间社会自行组织实施的贫困救助。在我国古代社会,最为系统和制度化的贫困救助是政府实施的赈灾活动,这是特殊的而非日常性的贫困救助。相对而言,针对贫困群体的日常性救助,则是由民间社会自身实施的,表现为非政府的社会救助。它的主要途径有:地方精英的救助、宗族的救助和宗教团体实施的救助。在这些形式中,最重要的是宗族救助,但它的理念(差等之爱)和普惠性(只惠及亲族)都有很大局限性。其他途径,尤其是宗教团体的救助表现乏力,并未成为古代贫困救助体系的重要因素,这是我国与西方救助传统颇为不同的特点之一。因此从总体说,我国社会救助的传统是不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说,甚至是欠缺的。我们应当重建社会救助的传统,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
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07年第9期115-121,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