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全员办案,是指改变工商所以往监管干部只监管不办案、而由办案组专职办案的传统模式,由监管干部参与办案的新型办案模式.之所以称其为“全员办案”.是因为在工商所基本职能定位是市场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组为全所的主力军。干部人数、资源配制等各个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优势.一旦监管干部参与办案,工商所内的干部(除了窗口受理干部之外)皆在办案.因此形象地称为“全员办案”。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7年第9期32-34,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