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外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人格权得以确立为具有绝对权,进而具备在法律上获得全面保护之可能性。以权利侵害的严重程度为线索,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动态演进的"有侵害之虞——妨害——损害"的人格权侵害类型体系。以人格权侵害的可能性为基础,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构成的"割让式"救济权,与以人格权请求权为"退出式"救济权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权利救济体系。就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而言,以"原权——救济权"为结构原则,采取"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统一的大侵权法,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0-76,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