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据此,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有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的义务。这种护送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可分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两种类型。护送行为的对象包括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对违法护送行为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现。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