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规竞合的实质是一个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关系,其他构成要件对已经由最契合的构成要件评价完毕之后,不允许再对该一行为进行再度评价。就此点而言,刑法学界将之冠以"竞合"二字,实属谬误。这使得法规竞合与想像竞合的界域纠缠不清,导致理论的混乱和实务界的无所适从;更使得法规竞合究竟属于法规关系解释论还是属于罪数论抑或竞合论,法规竞合除了从属关系之外,是否还包括诸如交叉关系等其他关系,充满了疑惑。厘清这些法规竞合的基本问题对于法规竞合的正确定位,使之与想像竞合各就各位,至关重要。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5期33-40,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