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作为弱者,绝非仅仅承担一种可能的危险或风险,而是实际蒙受了肉体、精神和财产诸方面的损害和损失。因此,国家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优先于被告人,并着眼于构建这样一种诉讼机制:即被害人能够充分参与并有效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能够直接和有效地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赔偿或国家补偿,司法机关决定对罪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5期79-83,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