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档案界对完善档案保管期限表、解决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存在问题的思想,既符合长期以来档案界关注和研究鉴定问题专家、学者的愿望,也是档案鉴定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笔者认为,在《规定》出台之后,我们还有必要继续探讨我国档案鉴定工作中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档案保管期限表。为此,我们针对新颁布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期限表的抽象还是具体""、继续细化保管档次"、"制订《永久保存档案一览表》"、"制定档案保管期限体系"、"确定不同保管期限档案的比例关系"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思考。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14-16,共3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