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索即付保函中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在见索即付保函项下,担保人仅承担对受益人提呈的索赔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义务对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审查,这无疑增加了受益人进行不当索赔的可能性。故如何在法律上对受益人的不当索赔进行规制,成为了各国法律研究的重点。本文拟对受益人不当索赔的抗辩机制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参考性意见。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87-92,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