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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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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我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具有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它们是供水、供气、供电以及承担铁路、航空、邮电和电话业务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又处于行业管理、经营一体化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
作者 王靖
出处 《经济导刊》 CSSCI 2007年第10期86-88,共3页 Economic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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