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但是最近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就不必遵守宪法的规定。产生这种错误观点的原因,是由于观点的持有者没有搞清楚法律的本质和宪法与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的本质是由其执行的职能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进行制宪议程的时候就是制宪机关,在进行立法议程的时候就是立法机关。
出处
《前沿》
2007年第10期148-15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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