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都予以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我国人大《选举法》却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以下简称“四分之一条款”),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废除人大《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不仅是为正式加入《公约》创造条件,也是落实我国《宪法》自身规定的必然要求。
出处
《中国改革》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60-63,共4页
CHINA REFORM
基金
公盟咨询公司的法律研究项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研究报告之"国内选举法与公约的冲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