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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民宅商用“开禁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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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为了不抵触《物权法》,北京市年内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将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
作者 晓译
出处 《社区》 2007年第09X期30-32,共3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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