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先后选择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优先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规定,
出处
《财会学习》
2007年第10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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