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咨询 我公司于2005年成立,土地使用证取得日期为2005年3月17日,账务开账期是2005年11月。我公司在2006年交税时,税务专管员认为2005年土地使用税不用交,只需缴纳2006年即可,于是我公司未缴纳2005年土地使用税。同时,我公司所取得的土地虽为2005年拍卖取得,但由于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直到现在土地还没有交付使用于我公司。近日,税务机关认为我司偷漏2005年土地使用税,予以处罚。请问,2005年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到底是否需要缴纳,有无减免的规定?
出处
《财会学习》
2007年第10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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