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示范立法(此处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与传统的英美法及大陆法一样,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的后果。鉴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更原则便首先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尔后又在国际示范立法中有了立足之地。本文主要从国际示范立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以期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50-156,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