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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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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春城晚报》2007年9月5日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从9月1日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开始依法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对刑事和解后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案件事实与法律,不得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出处 《人民政坛》 2007年第10期5-5,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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