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大公司为立法基础的美国公司法下,相当于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的美国式封闭公司存在突出的制度缺陷:作为中小企业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也承受了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复杂关系的制度负担。应运而生的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最特出的优势就是突破了封闭公司的制度藩篱,融合了合伙制度灵活的管理优势和单一税收优势,以宽松的条件完整享有有限责任,从而实现了一百年前德国有限公司法未能完全实现的价值目标。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启示我们:只有更新有限责任适用理念,确立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原则,在规范有限责任的基础上推进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化,才能适应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63-168,173,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