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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能否再次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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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魏平与秦珊于1991年12月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5月,魏平夫妇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魏兰,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作者 孙文灿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07年第9期46-47,共2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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