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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犯罪人为中心 关于犯罪论体系根基的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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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迄今为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源自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都是以行为立论,将行为人放逐于体系之外。正如罗克辛教授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所说,“人们公认,现行刑法绝大多数是一种行为刑法。”在行为刑法观主导下提出的犯罪论体系,是科学、完美、无懈可击的吗?这是我们在具体讨论犯罪论体系时,首先应当辨明的根本问题。
作者 张文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587-592,共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米传勇.“犯罪概念与刑罚目的: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两个切入”,载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2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110
  • 3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 4甘雨沛.《比较刑法大全》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525
  • 5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书》.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第311页.
  • 6大壕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54-57
  • 7《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07
  • 8《人格刑法导论》,在第4章“犯罪危险性人格与定罪”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07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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