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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健康工作环境 抵御各类职业危害 吉林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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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具体安排如下: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7年第10期F0003-F000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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