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利供给,究其本质体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利益配置的过程,意味着政府担当的具有直接助益性的积极义务,蕴含着责任主体、参与供给主体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动态、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福利供给的责任主体——政府必须面对福利供给变迁的客观趋势,思考政府福利供给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方式。而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将促使其在衡平社会成员——福利供给需求者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的基础上,有机协调与非政府部门——福利供给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共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利益的均衡配置。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29-36,共8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