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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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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笔者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申诉人张某与被诉人某机械佘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51日止。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任销售经理。被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第3.3条聘用原则和要求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任何其他机构的兼职业务活动。
作者 李晓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56-57,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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