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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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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具体化,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宪法关系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中也体现了这一原理,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伴随着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中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蕴涵着国家义务,也包含着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并辅以第51条作为解决权利义务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权条款完整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其独特性决定了该类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作为义务,也需要社会的作为义务,还表现为某些条款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作者 郑贤君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2[5][日]阿部照哉等.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共引文献51

同被引文献236

引证文献22

二级引证文献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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