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因此,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或有事项、改制成本等,以及在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后才能实际发生的事项,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33-3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