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公民的生存权利,这项最基本人权的保护,一直是国家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真正作为一项制度,而非思想、观念层面,作为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则是二十世纪伴随着行政管理从"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而出现的。行政给付即是这种国家责任的具体化、制度化。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的"物质帮助权"的规定以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为加强对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研究提供了宪法依据。
出处
《前沿》
2007年第11期132-13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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