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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煤矿问题与用电检查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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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 原定于2008年实现的“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将提前于2007年完成,各地须在2007年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国家安监总局还明确了重点产煤区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底线。同时禁止各地在“十一五”期间审批(核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作者 张德奎
出处 《大众用电》 2007年第10期9-9,共1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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