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民族地区,纠纷总量呈上升趋势,纠纷类型呈多元趋势,但是国家的正式解纷机制却不能够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而民间机制未能得到重视和"重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有独特的思路。重构解纷机制时要秉持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适当均衡以及演进与建构并行的理念,具体措施包括吸收各民族"民间法"的合理部分,提高司法/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设立和完善多元的诉讼外解纷体系等等。
出处
《理论观察》
2007年第5期50-52,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