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的颁布为所有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依据,但同时也避重就轻,遗留了一些问题,没有关照到与某些部门法的衔接,如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模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权益保护组织,却不赋予诉讼主体资格等等。这些缺失体现了立法的不完整,从另一角度而言,这种"不完美"恰恰为其它部门法的修订预留了广阔的空间。
出处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54-55,61,共3页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