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我国《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目前,已有一些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但并未实施破产,而是实行债务重整程序。因此。讨论债务重整及其会计问题极具现实意义。 债务重整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的一种结清办法。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甚至已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时)作出的一种让步,其目标是尽可能收回全部债权,而不是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债权人一味促使其债权尽早收回,而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也会蒙受较大的损失。因为,债务人的资产清算价值一般会大大低于其经营时的资产价值。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7年第4期8-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