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主要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在当时的生产关系下,这一规则主要是维护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较少顾及亲情。但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封建主在分配家产时常常综合考虑,以限嗣继承(Entail)、托管(Uses)、家产析分契约(Strict Settlement)等变通手段对普通法继承规则加以修正。这些变通手段反映了封建主在情感与理智之间摇摆不定的心态,地产继承制度也在这种摇摆中曲折发展。一部继承法变迁史表明,制度的变迁常常是人们心理冲突的外化形式。
出处
《世界历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69-79,共11页
World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