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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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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条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出处 《决策探索》 2007年第10A期72-72,共1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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