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废与变革贯穿了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的变迁过程。责任限制为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请求设定了最高数额的限制,同时又是一项法定的限额。它既要反映民事责任的一般性原理,又要符合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和经济特征。过失责任原则贯彻于责任限制制度的始末。《华沙公约》的责任限制不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接受的。《蒙特利尔公约》与其严格责任制度相匹配,建立了崭新的旅客运输的双梯度责任限制制度。
出处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32-34,54,共4页
Journal of Wux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