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典的腐败定义似乎成为腐败研究中一个确定不移的起点,它是人们研究腐败现象和制定反腐策略的前提。然而,人们在解读和引用经典定义的同时,却很少反思这个定义本身。立足于某一领域或强调某种性质的经典定义一旦被要求具有全称约束力,即普遍有效,其充要条件可能会出现不成立或不相容的情况,并威胁到定义的成立与否。立足于经典定义的修正工作,要么不能满足规范的丰富性要求,要么不能满足规范的普遍性要求。结论是,从政治或经济领域构建腐败定义的方法难以得到理性的辩护,要满足腐败定义的普遍有效性,有待开启一片伦理的视野。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07年第5期5-8,42,共5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