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同事小兰因为正和丈夫大明打离婚官司,已经分居了很长时间。前不久,小兰得知,丈夫大明以其姐姐曾经代其还债为由,将他们夫妻拥有的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了其姐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兰向大明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大明未经自己同意,私下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姐姐,而姐姐也明知.夫妻双方正打离婚官司,还来接受这处房产,姐弟俩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大明则声称,姐姐替弟弟还债,弟弟用房屋偿还是合情合理的。请问,大明的做法能够成立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11S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