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经济主体的社会联系向广度和深度拓展,社会现象之间的制约与互动规律决定了伴随经济发展的必然是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的冲突点的增加。因此,一种行为或事实引起众多主体的争议也就不断增多,诉诸法院难免造成集团诉讼案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集团性的纠纷还只限于涉及合同,产品质量的领域,但是近几年,集团性的纠纷涉及面逐步扩大。
基金
本文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群体诉讼原理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6FS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