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虽然是"浮动的",但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限。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既突破了物权客体需要明确肯定的物权客体特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使传统物权法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物的转让限制等法律规则处于半休眠状态,而当抵押财产确定后,这些抵押权效力则又恢复活力。"浮动的"抵押财产也使传统的物权登记由物的登记沦为抵押合同等文件登记,并使浮动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7年第10期44-50,79,共8页
Pacif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