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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的法律构造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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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结算系统的基本运作机制是:在证券交易达成后,证券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到交易中去成为所有卖方的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卖方,然后通过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使参与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合同法》为实现共同对手方结算、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提供了法律基础,新修订的《证券法》也确立了净额结算与货银对付的结算模式,但是,在权利电子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审慎思考什么才是合理的结算模式。
作者 范中超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7年第10期51-57,共7页 Pacif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http://www.group30.org网站.
  • 2"A central counterparty(CCP) interposes itself between trade counterparties, becoming the buyer to every seller and seller to every buyer." See Recommendation 4: Central counterpartis(CCPs), Recommendations For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 http://www. bis.org/publ/cpss46.pdf.
  • 3《日本民法典》第513-518条.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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