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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中担保额度的确定及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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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公司因经营需要,自1993年3月26日至1998年6月20日在甲银行借款23笔,借款本金96万元。为确保上述债权的实现,1999年5月8日,双方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县城繁华地段价值为138.6万元的办公楼为双方自1993年3月26日至2001年5月8日所订立借款本金88.4万元(其间归还贷款本金7.6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7年第10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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