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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上过班的女工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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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女工李芳向仲裁委申诉,她1998年3月调入被诉单位工作,单位因没有岗位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她便于1999年8月到上海打工。2005年8月回到单位,单位告知她不属于改制对象.不能享受企业改制待遇。李芳申请仲裁委依法裁决.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李海泉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7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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